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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梅县实验中学教职工管理条例 更多...
黄梅县实验中学教职工管理条例
作者:admin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5-5-13 9:08:19
第一条  教职工应努力学习和积极宣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现代教育理论,拥护党的基本路线,全面贯彻教育方针,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保持高度一致。
第二条  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遵守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,严禁教职工参与一切违法违纪活动。
第三条  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,热心学校工作,尽职尽责,教书育人。
(一)教职工应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,学校要经常对教职工的工作进行检查,对不负责任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,还按学校有关制度进行处理,情节严重的予以停聘。
(二)教职工必须遵守作息时间,按时上下班,不迟到、不早退、不准无故旷工。教职工因病、因事必须请假,具体操作程序按《教职工考勤制度》办理。
第四条  教职工必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,把提高学生素质作为首要任务,依法依规治教,禁止体罚、变相体罚学生及以罚代教行为。
第五条  教职工要树立优良学风,刻苦钻研业务,不断学习新知识,探索教育教学规律,不断改进教学方法,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。
(一)学校依据教职工分工不同,分别实行定时授课,辅导或定时、定点坐班的办公制度,统一实行周课时工作制,所有工作人员在办公时间必须专心办公,不得擅自离岗、串岗、溜岗,不得做与本职工工作无关的事。
(二)学校鼓励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。
(三)学校鼓励教职工进行教育教学科研,对教育教学科研取得成果的,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。
第六条  教职工应谦虚谨慎,尊长敬贤,相互学习,相互帮助,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,关心集体,维护学校荣誉,共创文明校风。
(一)教职工应顾全大局,服从领导,听从安排,做到有令必行,有禁必止。
(二)学校鼓励教职工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,凡有利于学校工作的改进,有利于教学水平的提高,经采纳并取得明显实效者,学校均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。
(三)教职工言行应有利于团结,有利于学校工作。凡因言行不当影响学校工作,依据情节、后果,追究相关人责任。
第七条  严于律已,作风正派,洁身自好。发扬奉献精神,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影响。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。
禁止教职工利用手中职权向学生或家长索拿卡要,造成一定影响的,视其情节给予公开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。
第八条   教职工应树立良好的师表形象,衣着整洁得体,语言规范健康,做到五个不准,如违反其中任何一条规定,将予以通报扣量化分,并每次罚款10元。
第九条   学校对班主任实行选任制,对科任教师实行聘任制,教师必须胜任本职工作。
(一)应聘的教师必须具备专科或以上学历,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。
(二)教师要自觉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政治、业务培训。
(三)本校在职教师,男45岁或女40岁以下,学历不合格的,必须通过进修、函授等途径获得合格学历。
(四)教师在聘任期内,不服从学校安排或工作不负责任,教学效果差或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应予解聘。
(五)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停聘一年。停聘期间由学校安排其从事临时性工作,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续聘。
本条例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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